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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马政办[2007]87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马政〔2007〕31号)精神,现就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发证范围

  (一)凡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可以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1.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或认可的原有房屋。包括不同历史时期,有批准权机关(组织)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建设规划手续或证明,原有状况基本未变的房屋。

  2.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包括办理了合法的建设和用地手续的,以及虽未办理但经国土、规划部门审核认可的房屋。

  3.符合建房条件但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房屋。包括因村民家庭成员变化等原因分户建设的,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核认可的房屋。

  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多处房屋的,只登记一处房屋,由该成员自行申报。

  (二)下列房屋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1.城市居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将房屋出售、出租或已征迁安置后再建的房屋;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报登记一处以外的其他房屋;

  4.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建设或取得的房屋;

  5.临时建设。

  二、房屋用地、建设标准以及超标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用地标准以及超标问题的处理。

  我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对超标部分的土地,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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