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市城乡建设现场会议精神,切实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牢固树立建筑工程精品意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2008年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年”。为了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年”活动,现将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三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倡导建筑行业诚信经营,树立建筑精品意识,加大建筑节能推广使用力度,提高建筑工程特别是商品住宅质量安全的整体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宜春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以下简称《诚信手册》)登记制度。本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图审机构向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诚信手册》,市外进入本市承接工程业务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图审机构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诚信手册》。
第三条 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签名备案制度。勘察设计单位出图签字人员须填报《出图签字人员备案表》进行签字备案,图审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应比对图纸签字与备案签字是否一致。
第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原则上应委托本市图审机构进行审查。选择市外图审机构审查的,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