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及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以下简称三区) 管委会要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查阅服务中心)的组建工作,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现将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我市的相关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要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政府(管委会)办公室主管,要在本区域内的区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三个场所设立查阅服务中心,确保2008年5月1日实现向社会公众开放。
二、确保场馆面积。做好既有场馆的布局调整,既有场馆建立查阅服务中心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新建场馆规划建设查阅服务中心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三、确保必要的硬件设施。起步阶段每个查阅服务中心配备电脑不少于3台,正常运行后不少于8台;确保带宽,建设顺畅快捷的网络环境;配备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附属设备;设置一定数量的读者坐席,购置必要的办公家具。
四、确保管理人员到位。每个查阅服务中心要有1名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运转,并可根据需要配备兼职人员。各单位要加强对查阅服务中心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五、统一查阅场馆标志名称。按照市、区县统一命名的原则,名称统一为“××区(县)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各种标志、提示性信息等按全市统一要求制作(另行通知)。
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查阅服务中心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公共图书馆坚持每周7个工作日(国家法定长假除外)向公众提供查阅服务,国家档案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要创造条件方便公众的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