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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区技师学院和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4、招生院校按学员申报的教育培训类别、层次、专业和学制核查有关证明材料,于开学前一个月内由各院校按国家规定进行电子学籍注册。完成新生电子学籍注册的院校可组织填报《录取新生登记表》和《录取新生名册》等表册,做好录取手续审核办理的准备。(有关表册可到自治区劳动保障网站下载。)

  5、新生注册电子学籍后,各招生院校可持相关材料到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政务大厅办理审核录取手续。政务大厅按本厅网站发布的《2008年技工教育院校新生电子注册情况公告》,对已注册电子学籍的新生审核办理录取手续,未进行电子学籍注册的院校将不予办理录取手续。录取手续须在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毕。

  五、教学

  (一)教育培训模式

  各有关技工教育院校要配置好教育培训资源,合理搭配理论和实习教学的比例,突出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要根据学制要求和生源实际确定教育培训模式,可采取学院培养、企业参与联办等办学模式和模块化、课题化教学模式。

  (二)考试和考核

  参加学制教育的理论知识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实习教学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毕业考核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主要根据课题模块完成情况确定,毕业考核采取毕业设计、操作技能考核、毕业论文答辩的方式,毕业设计的课题应着重考核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职业能力。参加职业资格培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毕(结)业生待遇

  (一)接受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学制教育的学生学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由所在院校分别颁发经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验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师学院毕业证书》或《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工学校毕业证书》;接受正规职业资格培训的学员,按规定学时完成培训内容,成绩合格,由所在技工教育院校颁发经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相应职业(工种)和级别的《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二)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和符合申报条件并取得《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分别由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职责权限组织相应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三)取得《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预备技师在相应职业岗位工作满2年后(工作业绩突出的可适当缩短),不再重新参加鉴定,可直接申报参加技师综合评审和业绩评定,合格者按规定核发《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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