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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区行署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工作的通知

  4. 要进一步加大对地委、行署决策及领导重要批示件的督查落实力度,确保地委、行署决策及领导重要批示件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对地区行署领导的重要批示件,必须在10日(含公休日)内督办完结。
  (七)严格依法行政、廉洁从政
  1.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哈密地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则》和《哈密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在制定文件时,既要做到符合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又要与国家、自治区各项政策措施和地区的实际情况相衔接,力求文件内容规范、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做好审核把关工作,确保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各部门(单位)所制定和发布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
  2. 积极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要坚持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策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严格实行公示、听证制度。
  3.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向社会公布行政机关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纪律、结果及承办部门、承办人员、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
  4. 要深入开展以“两个务必”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弘扬艰苦奋斗精神,大兴勤俭节约之风。要加强防范教育,施教于先,防微杜渐,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5. 地区行署组成人员及各级机关干部要严格遵守中央、自治区和地区有关廉洁从政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杜绝利用职权或影响谋取私利,始终做到廉政、勤政,树立机关干部良好形象。
  二、加强领导,强化督查,确保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地区行署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加强协调,明确任务,狠抓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一)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要实行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到亲自安排、亲自组织、亲自落实。要将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工作任务分解到科室,落实到岗位,形成一级抓一级、全员抓落实的局面。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责任制,制定严格的问责和考核制度,形成统分结合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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