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县(市)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承担县(市)应急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协调处置职责;接收和办理向克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报送的各类紧急重要事项;督促落实县(市)人民政府、县(市)应急管理委员会有关决定事项和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负责当地并指导所辖乡(镇)、社区应急管理工作体系、预案体系建设;报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协调应急处置、灾害调查和评估等工作;组织指导当地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资源普查储备、应急保障、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第四章 应急管理工作办事机构的建设
第十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应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业务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编制从本级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成立或明确办事机构,确定相关责任人员。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将应急管理纳入自治管理的重要内容,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
克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设立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应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各县(市)、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保密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熟悉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知识、分级标准、处置流程和应急预案,能准确地按照领导要求协调处置、上传下达。
第十四条 克州应急管理办公室将各县(市)、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登记造册,建立工作人员业务联系网络。各县(市)、各部门确定、调整、变动应急管理工作人员时应向自治州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各县(市)、各部门要为应急管理工作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应急管理工作、办事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中支出。
第十六条 克州和各应急管理工作办事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