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各县(市)、各部门在认真总结以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情况的基础上,组织力量切实做好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掌握风险隐患情况,并实行分类管理。逐步建立健全隐患及时发现、定期排查、实时监测、有效整改的动态监管机制。
第二十二条 应急资源的普查储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州、县(市)和基层单位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应急资源进行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应急处置物资和紧急避难场所,加强物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建立重要物资监测网络,以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和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三条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各县(市)、各部门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立足于抗防”的原则,做好城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并进行与其配套的各类应急设施(备)的建设工作。规划建设后,如另有占用,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的培训。采取培训班、座谈会、学习考察、以会代训、以干代训等方式,每年轮训一次,不断提高各级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应急管理工作队伍。
第二十五条 预案的演练。各县(市)、各部门结合实际,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公共事件,制定演练方案并组织实施,检验各个环节的工作,做好各部门和单位的协调与衔接,锻炼应急管理和救援队伍,总结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经验,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实战能力。
第二十六条 宣传教育。按照“内容合法、程序规范、政务公开”的原则,面向社会做好应急预案(简本)的发布工作。通过宣传周、宣传日活动,结合典型案例,借助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手册(单)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和避险自救常识的宣传,提高公众应对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以全面提高基层应急能力为载体,以延伸应急管理工作组织体系、编制完善基层应急预案体系为抓手,加强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联动机制,切实增强基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各县(市)要设立应急管理办公室,基层乡村、社区、企业、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全面完成基层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实现应急预案在农村、企业、学校、社区的全覆盖;各县(市)建立1-2支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有条件的乡(镇)建立1支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基层应急救援能力;初步形成“政府统筹协调、群众广泛参与、防范严密到位、处置快捷高效”的工作机制,相关法规政策进一步健全,广大群众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普遍提升,基层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显著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