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如要变动,需委员单位报市民委办公室,办公室报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研究批准后,再行调整。
二、具体职责
市民宗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掌握全市民族工作情况和动态,协调涉及民族因素的重大事宜,努力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政策等重要课题的调查研究;拟定全市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开展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市发改委:协调解决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特殊问题;指导民族乡村制定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规划,按照同等条件、优先扶持的原则,支持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
市教育局:落实国家民族教育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考生优惠政策;帮助民族中小学加强教学基础设施建设和师资力量建设,促进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
市科技局:研究拟定促进民族乡村科技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加大民族乡村科技投入力度,在实用技术引进、推广、科技普及等方面对民族乡村给予重点倾斜,解决民族乡村在科技发展中的特殊困难。
市民政局:制定少数民族贫困人口救助计划,并实行倾斜;指导帮助县(市)区和民族乡村建立少数民族敬老院。
市财政局:拟定支持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政策;制定落实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优惠政策;根据市财政增长情况,逐年加大民族乡村资金扶持力度。
市公安局:指导帮助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统计、服务和管理;稳妥处理涉及少数民族因素的矛盾和纠纷。
市统计局:指导民族乡村做好经济社会调查和统计工作,搞好统计分析。
市环保局:指导民族乡村搞好生态环境规划,支持民族乡村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在环保准予政策和污染治理上予以倾斜。
市国土资源局:指导民族乡村搞好耕地和宅基地的合理开发利用,在耕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方面给予资金和政策上的倾斜。
市建设局:指导民族乡村搞好建设规划,在政策和资金上优先支持民族乡村基础设施建设。
市交通局:指导民族乡村搞好道路建设规划,协调解决民族乡村道路建设方面存在的特殊困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民族乡村道路建设。
市农业局:研究民族乡村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问题,制定优惠政策措施,在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