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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厦府办〔2008〕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8〕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引导我市群众文明祭扫,确保祭扫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

  今年是清明节被确定为全国法定节假日的第一年,可能出现群众出行祭扫相对集中、祭扫规模庞大等现象,这将给服务管理和安全保障带来影响。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增强防范意识,采取有力措施,为群众祭扫提供良好环境和安全保障,防止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搞好分工协作,落实安全措施

  市民政、公安、交通、林业、工商、市容管理等部门和各祭扫场所,要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值班、监控工作。3月底前,各责任单位要组织对祭扫场所、行车安全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并制定相关保障、应急预案。清明节群众祭扫期间,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司其责,落实责任,加强巡查,确保群众祭扫安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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