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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⑷对增加地方税收和扩大就业具有明显成效的投资项目;

  ⑸“乡镇连锁超市、农村放心店”工程项目及连锁龙头企业配送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

  2、对年度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各类服务业企业表彰奖励资金和对年度服务业目标考核的表彰奖励资金;

  3、对使用中央、省服务业专项资金的配套;

  4、经批准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前期经费等补助;

  5、服务业发展工作经费;

  6、组织、参加国内外服务业展销会经费补助;

  7、《新余市扶持服务业发展办法》(余府发〔2007〕27号)中明确的补助和扶持项目。

  第六条 采取奖励、以奖代拨、项目贷款贴息、国家和省里安排重点项目资金配套投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民间资本、境外资金的投入,以加快我市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 同一项目(含其他列入服务业专项基金的补助)只享受一次财政专项补助,即已享受市财政或其他部门补助或按《新余市扶持服务业发展办法》已获奖励的,服务业专项基金不再重复安排(除中央、省专项补助外)。

  第八条 对列入全市服务业重点项目。按其规模、效益、行业带动性,给予5-50万元的奖励,特别重大的项目申报后经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可另行奖励。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市服务业重点行业牵头部门于每年一季度和三季度,分两次确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领域、重点和具体申报时间、要求。

  1、凡符合条件的项目,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组织所属企业申报,并签署初审意见后(县、区、管委会的企业先由县、区、管委会财政局和服务业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上报市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

  2、要求申报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须认真填报“新余市服务业发展专项基金申请表”(详见附件),并附以下材料:

  ⑴项目备案或核准的文件;

  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投资明细表;

  ⑶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当年和上一年度的纳税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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