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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8〕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使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依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后,及时、快捷、有效地解决赔偿争议,保障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中推行仲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意义

  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以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具有程序简便、处理快捷、一裁终局、便民公正、法律效力强等特点。通过依法对可以仲裁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及时作出调解或裁决,简化了处理程序,降低了当事人的事故处理成本,当事人可以依据生效的仲裁法律文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向保险公司索赔。运用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是多元化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的有效途径,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平息纷争,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新余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宣传,积极引导

  目前,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无论是当事人自己协商,还是经公安交警部门协调达成的协议,都不具有直接的法律强制力,只要一方当事人对协议内容反悔或不履行协议内容,案件均需重新进入司法途径处理,公安交警及相关部门前期调处结果不能依法得到执行。而运用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则能使交警及相关部门或事故当事人的调处协商结果得到依法确认,并具有强制执行力。为了使交通事故当事人了解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优势,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仲裁办事机构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以及发放仲裁宣传资料等方式,宣传推进这一新的纠纷处理机制。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在调处交通事故案件中要积极向当事人宣传推介仲裁法律制度,引导当事人主动申请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全市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积极宣传推行以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工作,为我市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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