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严格管理有关证件。《职工失业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低保证》是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凭证。县就业服务部门要严格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发生。在提供政策扶持后,及时在《职工失业证》和《低保证》上进行标注,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必须及时收回《职工失业证》。加强城镇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所享受的扶持政策按市再就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的有关文件执行。
三、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服务水平
(一)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县人力资源市场、各社会保障服务所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职业介绍责任保险金,实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备案制度,各企业和单位招录人员后必须在人力资源市场备案。定期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人力资源市场中侵害求职者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对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再就业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与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紧密联系的培训补贴挂钩机制,鼓励开展定向培训。各乡镇社区社保机构要广泛动员有就业能力和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
(三)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县劳动保障局要建立与全县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相适应的劳动技能公共培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有关文件执行。对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减收一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费和给予一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