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范围
1、本意见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事业单位应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
2、本意见适用于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现主要承担行政职能或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事业编制范围内设置岗位。
3、经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手续的事业单位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以及经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4、经批准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二、岗位类别设置
5、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综合确定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其中: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对结构比例有具体规定的,按行业指导意见执行。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