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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物业管理行风建设工作施行《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物业管理行风建设工作施行《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的通知
(沪房地资物[2008]193号)


各区(县)房地局、房地集团、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年)》,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行风建设工作,提高本市物业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住宅物业服务的满意度,现对《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 (以下简称《规范》),请遵照执行。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规范》加强自律、自查、自纠。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在4月底前集中开展一次《规范》培训,并组织内部考试,使企业员工了解《规范》的内容和要求,要将《规范》培训作为企业新员工上岗培训的重要内容,并将《规范》的落实情况作为企业内部考核的主要内容。
  要建立小区经理每日自查制度。小区经理要经常走访业主,主动与业主委员会、居委会沟通联系,检查《规范》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在《住宅物业服务规范检查、督查纪录簿》上予以记录。
  要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双周检查制度。每两周组织人员对所承接的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及小区经理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予以记录并要求小区经理及时进行整改,对小区经理整改有困难的,企业相关部门要会同小区业主委员会帮助小区经理制定整改计划,协调解决综合性问题。
  二、各区(县)房地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各区(县)房地部门要强化行业监管力度,区房地局和房地办要落实物业服务检查制度,特别在夏令热线和节假日等时期,要加大对物业服务工作的检查力度和频次,确保《规范》执行无盲点。
  要建立房地办事处(管理所)每月督查制度。房地办事处(管理所)要根据《规范》的要求,每月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自查和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听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物业服务问题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经理限期整改,将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予以记录,并录入信息系统,作为小区经理考核记分的依据。
  要建立区(县)房地局每月抽查制度。各区(县)房地局要组织力量,每月对房地办事处(管理所)的督查情况和物业服务企业、小区经理的整改情况抽查,重点是公众满意度测评排名靠后或者居民来信来访投诉的住宅小区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导房地办事处(管理所)予以纠正,并将抽查情况与房地办事处(管理所)工作绩效考核相挂钩;对小区经理不履行职责的,要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小区经理记分标准予以记分处理,并督促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小区经理整改,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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