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执行情况纳入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规范》作为物业服务的基本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对违反《规范》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经理,市、区(县)房地部门将在其诚信档案中予以记录。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将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物业招投标、物业项目评优等挂钩。
《规范》自4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同时废止。
附件:1、《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
2、《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小区经理记分标准
3、《住宅物业服务规范检查、督查纪录簿》(样张)
4、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情况督查表(样张)
5、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经理(负责人)违规处理记分告知书(样张)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1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
窗口规范:
1、周一至周日全天业务接待;
2、24小时受理居民报修,365天有维修服务;
3、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纪律、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4、办公场所整洁、有序。
行为规范:
1、态度和蔼讲文明。在为住户服务时用语规范,耐心热情,严禁发生训斥、推诿、刁难现象。
2、挂牌上岗守纪律。员工挂牌上岗,仪表整洁,不发生迟到早退。
3、公开制度讲规范。公开办事制度,告示各种办事手续的程序、要求和时限,公开报修电话、企业监督电话;公开办事纪律;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4、遵章办事不违规。维修及时,电梯关人故障半小时到现场;急修项目2小时内到现场,其中市区设置管理处的小区半小时内到现场;一般修理项目3天内修复(居民预约、雨天筑漏可不受此限);楼内有电梯的,必须保证有一台电梯正常运行;严格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多收费、乱收费。
5、做好回访重信誉。经常走访业主、走访被服务过的对象,定期与业主委员会沟通,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6、重大事件及时报。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内重大事件的范围和等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房地部门。及时发现、劝阻、制止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修过程中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委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岗位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