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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物业管理行风建设工作施行《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的通知

  小区经理:熟悉业务,履约守信,勤于协调,管理有序。
  接待人员:热情主动,登记准确,处置及时,件件落实。
  维修人员:约时不误,工完料清,住户签收,事后回访。
  秩序维护员:在岗尽责,熟悉域情,防范到位,举止文明。
  清洁人员:按时保洁,日清垃圾,定期灭害,环境整洁。
  绿化养护员:及时灌溉,按时修剪,清除杂草,防治虫害。

  附件2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小区经理记分标准

  一、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小区经理给予记录18分的处理。
  (一)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又不整改的;
  (二)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
  二、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小区经理给予记录6分的处理。
  (一)未执行周一至周日业务接待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发现、劝阻、制止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修过程中的损害公共利益的禁止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未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委会和有关行政部门,未做好相关取证和记录工作的;
  (三)未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内重大事件的范围和等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房地部门的。
  三、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小区经理给予记录3分的处理。
  (一)接待人员接待不规范、受理不登记、处置不及时的;
  (二)未按规定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公开办事制度,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开报修电话、企业监督电话的;
  (三)违反规定或约定乱收费或使用维修资金的;
  (四)提供特约服务不出具收费凭证的;
  (五)未按规定或约定公布物业维修资金收支帐目或者其他按实结算收支帐目的,并接受业主查询;
  (六)未按约定提供安全值班、巡逻服务或安全值班巡逻记录不实的;
  (七)业主或使用人有效投诉得不到解决的;
  (八)未建立物业管理应急预案或虽建立预案但未进行定期演练和落实的。
  四、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小区经理给予记录2分的处理。
  (一)电梯运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员被关时,物业公司电梯维修人员或委托的电梯维修专业单位未能在半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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