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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创建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验收命名。创建项目已建成交付的,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验收审核表;
  2、包括下列材料的项目竣工综合报告
  (1)建设基本情况以及实景照片;
  (2)规划与建筑设计实施情况;
  (3)介绍小区主要特点、创建成果及实施情况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上报市房地资源局审核。市房地资源局对符合评分标准的住宅小区命名为“上海市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对其中综合性能高、技术应用好、节能省地水平较突出的住宅小区命名为“上海市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生态技术示范”,并分别颁发证书和铭牌。被命名的“四高”优秀小区项目,有资格入围参加“上海市优秀住宅”评比、上海市住宅建设实事立功竞赛活动,以及申报国家相关住宅建设奖项评选等活动。
  被命名后的“四高”优秀小区,凡有投诉并经核实有严重质量等问题的,市房地资源局将撤消其“四高”优秀小区的命名,收回证书和铭牌。
  四、工作要求
  (一)注重创建引导,强化全过程管理。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引导与管理的环节前移。在规划方案、初步设计等阶段,就应将“四高”优秀小区的建设要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等内容告知开发企业,以优化项目设计,提高设计水平;在施工阶段,要加强住宅建设过程的监管与服务,使列入创建的项目能够切实按照要求实施。
  (二)注重技术运用,强化住宅科技含量。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依托科技进步,在保证“四高”优秀小区工程质量、完善居住功能、增加科技含量的基础上,不断引导提高适用性、环境性、经济性、安全性和耐久性等住宅综合性能,提高节能环保技术应用的集成度,并与住宅性能认定试点工作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创建项目的整体水平,切实发挥创建项目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三)注重引导服务,强化宣传培训。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能力。要加强住宅建设管理人员有关节能降耗和住宅性能的专业培训,提高其综合业务水平。同时,加强对开发企业与市民的引导、宣传,树立科学的开发和消费理念,提高节约意识,扩大“四高”优秀小区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
  (四)注重信息台帐,强化基础工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创建项目信息库,根据项目进度,不断完善登录信息,全面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夯实管理基础,提升管理水平。同时,将“四高”优秀小区管理整合到全市住宅建设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和完善市、区(县)两级管理的共享与联动机制。
  五、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创建“四高”优秀小区实施细则》(沪住规〔2002〕086号)和《上海市生态型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办法》(沪住产〔2003〕0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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