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是城镇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个人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二是吸纳下岗职工达到规定标准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三是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小企业,按其吸纳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和每人5万元的额度内实行“捆绑式”贷款。
(三)贷款贴息政策。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中央和地方同级财政各负担25%。
三、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程序和反担保方式
(一)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程序。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实行“集中发放、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巴中市下岗职工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担保,市财政、市人行负责商定小额贷款发放金融机构,各县(区)负责审核、推荐贷款人和回收贷款本息。贷款申请人持所在社区居委会证明,向本级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贷款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对贷款申请人资格和条件进审核;财政部门对贷款风险程序进行审查并办理反担保手续后,向巴中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中心)提出贷款发放申请,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以下简称商贸园管委会)辖区内的贷款申请人,向商贸园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商贸园管委会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审查后,市担保中心负责办理反担保手续。
市担保中心要提高办事效率,在收到县(区)贷款发放申请和市财政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资料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推荐给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收到市担保中心提交的申贷材料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材料是否完整和是否承贷的意见。对贷款手续齐全符合贷款条件的,同级银行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将资金发放到贷款人。
(二)完善反担保方式。各地要积极创新反担保方式,尽量降低担保门槛。对开展创建信用社区试点的社区内参加创业培训考试合格完成创业计划书、创业项目,经专家论证通过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其与信用社区签订的《借款承诺书》办理担保手续,免除反担保条件,经办银行可直接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实行5人联保形式并由经办银行直接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下岗失业人员或其亲友的房屋(两证齐全)、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经财政或担保机构和承贷金融机构共同评估认可,均可作为抵(质)押品,登记部门对用于抵押的房屋或其他财物免收抵押登记费。第三人反担保对象,可由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扩大到经济效益较好的内资企业和有一定规模的外资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及科室工作人员。对无第三人反担保的,可以应收账款、商标、专利、股权、产权等资产进行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