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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七、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和核定征收办法应分别报送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备案后,方可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略)
  2、全省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2
  全省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表

行  业

全省采用的应税所得率标准(%)

地级城市

县(市)

农、林、牧、渔业

5-7

3-6

制造业

7-12

5-11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6-12

4-11

4-12(以批发业务为主的企业)

交通运输业

9-12

7-11

建筑业

10-17

8-16

饮食业

10-25

8-21

娱乐业

17-30

15-26

其他行业

仓储业、租赁业、代理业、典当业、中介服务业、广告业、软件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网络传输及其他高利润行业

12-27

10-26

除上述行业外的行业

10-22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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