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鉴于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工作变动,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部分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组 长:李 康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宋晓天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高 枫 自治区卫生厅厅长
关 礼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成 员:高 旭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杨伟嘉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黄瑞平 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何利顺 自治区人事厅副厅长
冯振年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韦吉田 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
韦 波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韩 萍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何小聪 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
沈德海 自治区编办副主任
赵 愚 自治区广电局副巡视员
周广能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莫雁诗 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
方南亭 自治区红十字会副会长
凌茂娟 自治区残联副理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政策建议,督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主任由韦波同志兼任。
附件: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自治区卫生厅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划和实施方案,指导、协调相关工作;建立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进行监管,加强中医药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