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进一步做好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皖经电力[2008]82号)
各市经委(工经委):
为认真做好《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贯彻落实工作,依法加强电力行政管理,切实履行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能,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现就做好全省电力行政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保证电力安全运行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极端重要性;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安全是各级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尽职责。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为切实做好我省的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根据
《条例》规定,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2007年8月依法批准成立了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作为省经委委托的执法组织,其工作职责是:宣传贯彻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对
《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危害电力设施安全和窃电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受理违反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投诉和举报;负责全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人员队伍建设;指导市县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执法工作。
为指导和督促各地全面推进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省经委将印发《关于做好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电力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电力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等一系列电力行政执法文书和规定。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方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二、明确职责、积极协调,认真组建行政执法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