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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清明节祭祀活动和殡葬管理的通知

  (二)加强祭祀接待和殡葬服务工作。
  1.各殡葬服务单位要在做好日常服务工作的同时,对祭祀活动现场的安全防范、服务接待、环境卫生、殡葬用品、祭扫用具准备情况以及各种服务标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以方便市民群众祭祀活动为原则,合理调配人力、物力资源,适当调整和延长工作时间,增设服务窗口,满足群众服务需求,确保祭祀活动平稳正常进行。
  2.市殡仪馆、市烈士陵园、东山生态园、北郊公墓等祭祀活动比较集中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祭祀活动进行分流,引导市民群众合理安排祭祀时间,规避祭祀高峰,减少扎堆拥挤现象,共同营造一个较为宽松的祭祀环境。分流工作要通过新闻媒体提前广为告知,并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墓地分布较多的其他区(县)民政部门,要根据本辖区往年祭祀活动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加强对本区域内公墓(含民营公墓)祭祀活动的管理,保证祭祀活动的顺利进行。
  3.各区(县)、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祭祀活动场所防火和安全工作,加强防火宣传和祭祀活动现场的巡查。禁止燃放鞭炮,禁止在规定地点以外的地方焚香烧纸,对在清明节期间路边或十字路口祭祀焚烧纸钱、物品的行为要进行劝导和制止,防止火灾及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祭祀活动的安全。
  二、加强殡葬市场管理
  各区(县)民政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执法等部门加强对本辖区殡葬用品市场的检查,检查重点是违规销售公墓、无证摊点和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检查时间集中在3月底4月初。市民政局会同市工商和行政执法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在3月29日至4月6日期间对全市的殡葬用品市场进行抽查。
  三、加强殡葬改革宣传
  今年4月份是我市第十三个殡葬改革宣传月,各区(县)要紧密结合辖区实际,加强殡葬改革宣传,把殡葬改革宣传与清明祭祀扫墓活动管理结合起来,寓管理于宣传之中。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大幅标语、宣传单、墙(板)报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殡葬改革宣传。重点宣传贯彻殡葬法规,加强殡葬管理,实行遗体火化和穆斯林公墓安葬对节约土地、保护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引导市民继承和发扬优秀的传统民族文化,倡导节俭、文明、健康丧葬新风尚。各级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抓住清明祭祀人们大量集中的机会,加强殡葬改革宣传。天山区、水磨沟区要选择祭祀人员比较集中的时间,分别在市殡仪馆门前和青年路虹桥路口处举办殡葬法规及殡葬改革宣传咨询活动。其他区(县)宣传活动地点及方式,由区(县)根据辖区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市属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围绕上述宣传重点加强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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