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雪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8〕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十堰市雪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十堰市雪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为了尽快建设灾民倒损房屋,恢复受灾群众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08年6月10日以前,全市农村因灾倒塌的民房全部恢复重建,损坏民房全部修缮完工;灾民全部住进重建或修缮的房屋。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灾民房家庭自救为主,辅之以政府救助、政策优惠、社会捐助、亲邻互助、村组帮工帮料、县(市、区)直单位对口帮扶。
(二)坚持长远减灾与当前需要相结合。倒房重建要科学选址,合理规划,确保质量。同时,要充分考虑灾区群众承受能力,力求规模适度、实用、经济、安全,避免困难户因建房新增债务。
(三)坚持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实行县、乡、村三级联动,分级负责,分片包干。
三、实施步骤
(一)核实灾情(2月29日前):由民政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对倒损房屋数量进行核实。县(市、区)于2月25日前完成倒损房屋核报工作,并建立台账。
(二)制定方案(2月29日前):市、县、乡三级民政部门牵头制定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2月27日前县、乡两级完成规划方案编制; 2月29日前市里完成规划方案编制。
(三)张榜公示 (3月1日-3月10日):按程序对拟救助恢复重建家庭及救助标准进行公示,并分别建立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修缮补助台账。
(四)组织实施(3月1日-5月31日):县、乡、村三级联动,开展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争取6月10日前全部完成恢复重建任务。
(五)检查验收(6月10日-6月20日):市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恢复重建资金、政策落实及竣工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