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义务监督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年满18周岁的本市常住居民;
(二)热心公益事业和环境保护事业;
(三)原则性强,办事客观公正,工作认真负责;
(四)有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
(五)具有一定的机动车污染防治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
(六)通过市环境保护局的业务考核。
八、义务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举报在道路行驶的冒黑烟机动车;
(二)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和宣传工作;
(四)积极参加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九、义务监督员的举报程序:
(一)电话举报:直接拨打冒黑烟车辆举报专线电话(83190014)举报,清晰陈述被举报车辆的车牌号码、车型、行驶路段、时间等信息;
(二)书面举报:填妥《冒黑烟车辆举报单》寄送市环境保护局冒黑烟车辆举报专线电话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吉祥路95号,邮政编码:510030);
(三)网上举报:登录广州环保网(http://wwwgzepbgovcn/),通过举报冒黑烟车辆栏目,填妥《冒黑烟车辆举报单》网页后提交;
(四)冒黑烟车辆举报专线电话办公室接到举报电话或收到《冒黑烟车辆举报单》后,应如实做好记录,并及时按程序对被举报车辆进行核查处理,并定期向义务监督员通报处理情况。
十、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建立义务监督员档案,记录义务监督员举报情况和被举报车辆的核查处理情况,并为义务监督员保守秘密。
十一、市环境保护局应加强与义务监督员的沟通与联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义务监督员进行机动车污染防治法律、政策及专业知识培训;
(二)定期召开座谈会,向义务监督员通报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听取义务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每年开展一次义务监督员工作情况评估,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经评估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解除聘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