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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经济适用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经济适用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陵府办〔2008〕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经济适用房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县十三届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三月十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经济适用房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县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适用及监督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县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监察、民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纳入本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年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涉及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县财政部门预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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