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管理。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政府的廉租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第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求,合理确定套型结构。廉租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收入符合本县城镇居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
(二)家庭现住房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中需有一人取得本县城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