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必须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不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的,属于行政执法程序违法,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拒绝,也可以向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举报,依法严肃查处。
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依照法定职权,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正确适用法律,正确使用、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文明举止和用语规范教育,大力推行文明执法。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着装要整洁,体态要端正,待人要礼貌,用语要规范、克制。行政执法活动中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注重教育,正确处理当事人的不理智和过激言行,严禁与当事人谩骂、厮打,对违反要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行政执法中要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禁止不分具体情况实行“一刀切”,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禁止“暗箱操作”,通过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树立行政执法机关良好形象。
五、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协调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交流工作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研究,强化指导、协调工作,对行政执法范例和经验要整理推广;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典型案例,认真研究,找出解决的办法,逐步完善执法方式方法,提高行政执法技巧,切实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建立行政执法队伍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召开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和各行政执法(监察)队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交流行政执法的经验与教训,剖析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和事例,对行政执法方法、方式进行研究探讨,不断改进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通过联席会议机制,不断提高我市行政执法的整体水平。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对不同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中的不同执法单位(机构)之间的执法活动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确保法制统一、执法标准统一,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行政执法情况专报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对重大和有影响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跟踪督办,提高行政执行力。
六、严格廉洁执法,热心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