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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莱芜市2007-2010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安排,2008年全市节能减排的目标是:万元GDP能耗比上年下降6%,万元GDP电耗和取水量分别下降5.5 %和7.8%;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9.2%,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取水量同比下降10%(具体目标任务见附件一),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比上年削减5.5%、2.2%。重点抓好六方面工作: 
  (一)严格控制“两高”行业的项目和投资。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规定,完善能评制度,全面开展能评检查,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严格能评、环评和安评等“六项必要条件”,建立项目审核部门联动机制。对钢铁、焦化、水泥、电力、造纸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和淘汰类项目,各级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保、质监、安监、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的通知规定,对备案制的项目,须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未经环评、能评的新扩、改扩项目,各级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未经能评的在建或已建项目,坚决依法关停,并予以拆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建立建设项目新增能耗等量淘汰制度,凡是区域内新增高耗能项目,必须淘汰同等能耗量的落后产能,否则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
  (二)优化经济结构,积极构建节约型、环保型产业体系。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工业结构调整的意见》(鲁发〔2007〕25号),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围绕接轨省会城市群经济圈、“三个特色板块”、“四个功能区”等发展战略,建设一批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高、产业带动能力强的大项目好项目,实现节能减排和经济发展双赢。突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紧紧围绕新材料、精细化工、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加大工作力度,推动自主创新,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能力。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引导鼓励外商投资节能型、环保型项目,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发展服务业,努力改造提升商贸流通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
  (三)运用市场手段和法律手段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精神,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继续对2家淘汰类和1家限制类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年底前拆除1条10万吨、2条16万吨水泥立窑生产线。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单位,实行建设项目限批。注重运用市场、经济、科技和法律手段,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发挥大企业的作用,通过“上大压小”,妥善解决被淘汰企业的职工安置、债务处理及地方财税流失等问题。安排支持淘汰落后产能配套资金,对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给予补助或奖励。建立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单位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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