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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莱芜市2007-2010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为总抓手,进一步建立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和考核奖惩“三大体系”,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要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建立配合联动、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确保2008年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逐项抓好落实。各级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例会制度,定期调度各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分析节能减排形势,提出政策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
  (二)强化责任考核。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要把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全年目标分解到月份,实行月考核,并建立月快报、季分析制度;对两区、高新区、雪野旅游区节能减排工作实行半年考核制度,考核得分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年终考核结果。完不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单位和企业,一律不能参加评优树先活动,并通报批评。对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好,为全市节能减排作出突出贡献的地方、单位和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政协、组织、纪检、监察等机关的监督作用,完善一票否决制度。
  (三)加强队伍建设。两区、高新区、雪野旅游区要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管理与执法能力建设,立足我市节能减排工作需要,尽快成立节能减排工作专门机构,充实节能减排管理和执法力量,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建设一支作风好、战斗力强的节能环保管理执法队伍,提升技术装备和信息化工作水平。加强节能检测机构建设,为节能减排提供检测技术支持。
  (四)强化监督监察。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尽快成立节能监察机构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机构,定期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监察执法行动,严厉查处各类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建立严格的节能减排行政执法主体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纪律、法律责任。 
  (五)加强统计分析。提高各级各部门和企业的节能减排统计法律意识。尽快成立能源统计机构,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节能减排统计工作水平。建立健全科学的节能减排统计指标体系、核算体系和监测体系,完善定期能耗减排公报制度,实现节能、环保和统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强化企业节能减排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并完善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协调机制,及时调度有关节能减排统计指标,为政府节能减排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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