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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家畜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3.其它家畜(禽)屠宰标准及场点建设根据今后相关规定确定。
  四、设置条件
  1.屠宰场的选址应当符合湘潭城市建设总体布局,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环境保护要求。
  2.新建和改建屠宰场必须达到《商务部关于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商运发〔2007〕129号)规定的星级标准要求,即市城区须达到3星级以上(含3星级)标准,县(市)城区须达到2星级以上(含2星级)标准,乡镇须达到1星级以上(含1星级)标准。
  3.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配置与屠宰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宰杀、检测、冷藏、加工、运转、设施设备,达到HACCP质量管理认证标准,以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4.家畜屠宰场主办者必须具有肉类商品相关专业知识,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屠宰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及管理人员。
  五、审批管理
  1.申请定点屠宰场资格的企业,要向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定点办)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市定点办会同市畜牧、卫生、环保、工商部门严格按照定点条件进行审查,并分别签署审查意见。对审验合格取得市畜牧、卫生、环保、工商部门证照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申请企业定点屠宰资格。
  2.对批准的定点屠宰场,由市人民政府发放统一制作的定点屠宰标志牌。定点屠宰场应将标志牌悬挂于显著位置。
  3.对定点屠宰场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对已不具备定点要求和条件的、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或歇业半年以上的、已改变屠宰场性质从事其它生产的,由市定点办及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定点办取消其定点屠宰场资格,收回其定点屠宰标志牌等。各有关部门对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的屠宰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4.经许可后的定点屠宰企业,承担投资、收益、亏损的风险,同时,因违规或未通过年审而被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其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六、大型肉品加工企业
  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餐饮、肉品加工、集体伙食单位用肉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1999〕32号)精神,大型肉品加工企业可申请屠宰项目。为确保本规划的落实,其管理须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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