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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明政文〔2008〕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三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三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我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使之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坚持基本保障,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三)坚持自愿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四)坚持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等多种渠道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五)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
  第三条 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城区统筹、总量平衡、适当调剂,并逐步过渡为全市统筹。

第二章 参保的对象范围

  第四条 本行政辖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可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18周岁以上劳动年龄段内非从业人员;
  (三)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18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
  (四)在本市中小学校(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的学生;
  前款第(一)、(二)项人员简称为“成年人”; 前款第(三)、(四)项人员简称“未成年人”。非从业人员一旦就业,应当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第五条 成年人以家庭为单位按属地原则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中小学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按属地原则统一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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