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8〕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缓解价格上涨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影响,更好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生活,市政府决定,提高我市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从2008年1月起,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按以下标准执行: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市高新区、泰山景区集中供养标准年人均2600元,分散供养标准年人均1600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集中供养标准年人均2300元,分散供养标准年人均1400元。市、县、乡、村四级五保供养经费的承担比例不变。
二、保证五保供养经费落实到位
要把五保供养经费筹集放到突出位置,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由财政部门足额筹集供养资金。市、县、乡、村四级五保供养资金,按规定筹集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保证供养经费落实到位。
三、切实加强五保供养经费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