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06年9月5日以前,市、县(市、区)政府已在招商引资中与投资者签订的按协议方式供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如何处置等遗留问题,省政府正在研究制定相关处理意见,各地要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三、切实抓好工业用地年度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编制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必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按照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及时提出本地年度工业用地供应总量,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分别抄送经贸、规划建设等部门;规划建设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年度工业用地供应总量拟定落实到具体地块的规划用地红线和《规划设计条件》;经贸部门应依据年度工业用地供应总量、用地红线和《规划设计条件》,拟定落实到地块的开发利用的投资量、产业筛选等出让地块招标拍卖挂牌条件;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后拟定年度工业用地落实到地块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深化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审批配套改革
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要求工业建设项目的招商、立项、用地、建设等相关审批制度必须作出相应调整。一是建立和完善工业建设项目土地出让计划(方案)的公示制度,广泛接受投资者的投资用地预申请,条件成熟时,分期分批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二是调整建设项目相关审批程序,建立预先公示、公告工业建设项目地块的投资、规划、用地许可条件即工业用地出让方案等制度,并通过土地公开出让确定投资者,然后办理立项、规划、环评、企业登记等相关手续。
五、加大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力度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的要求,加强对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管。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要求,对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时,要将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开工竣工期限、土地利用强度、单位面积产出、土地闲置标准、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补充条款,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一并签订。各级发展改革、经贸部门应按照嘉政发〔2005〕34号文件的规定,每年都应会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外经贸等部门联合开展工业项目竣工的复核验收工作,对违约者应依照出让合同条款和补充条款的约定,追究违约者的责任。市政府将在每年年初组织有关部门对县(市、区)年度竣工的工业建设项目复核验收工作进行一次抽检,并将复核验收和抽查结果作为政府年度重要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