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维护物种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制定《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由省林业厅起草)。
(七)为促进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强化地方标准实施监督,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制定《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由省质量技监局起草)。
(八)为规范实验动物科研活动,促进实验动物科研成果开发应用,保护实验动物资源,维护公共卫生,制定《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起草)。
(九)为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保障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浙江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由省物价局起草)。
(十)为推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规范代建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制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由省发改委起草)。
(十一)为落实国务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各项要求,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定《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起草)。
(十二)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由省公安厅起草)。
(十三)为加强对永康方岩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规范名胜区开发利用活动,维护名胜区的生态环境和文化资源,制定《浙江省永康方岩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由金华市政府起草)。
(十四)为加强对江郎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规范名胜区开发利用活动,维护名胜区的生态环境和文化资源,制定《
浙江省江郎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由衢州市政府起草)。
(十五)为加强对无居民海岛的管理,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无居民海岛,制定《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办法》(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起草)。
三、加强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出台的政府规章(二类规章,共32件)
(一)在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拟制定《浙江省废弃塑料制品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由省经贸委调研起草)、《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监督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调研起草)、《浙江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办法》(由省环保局调研起草)、《浙江省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管理办法》(由省环保局调研起草)、《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办法》(由省气象局调研起草)、《浙江省狩猎管理办法》(由省林业厅调研起草)、《浙江省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由金华市政府调研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