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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

  建议、意见内容包括:主要情况、存在问题、具体建议、整改要求和时限。
  建议、意见和整改结果,应当书面报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检察机关应当会同监察、财政、审计、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等部门,与建设单位建立联系制度,成立联系协调小组,聘请联络员,采取以下措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针对项目特点,制定、实施预防制度;
  (二)加强项目招投标的监督;
  (三)开展警示教育;
  (四)实行专家咨询制度;
  (五)建立资金拨付登记、跟踪制度,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六)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
  第九条 推行乡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集中监管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加强以下管理制度:
  (一)规范财政专户管理;
  (二)完善财务报帐制度;
  (三)实行分管、主管负责人资金双签拨付制度;
  (四)实行民主理财、监督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等情况;
  (五)定期公布帐目。
  第十条 建立、实行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活动中的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档案查询制度。
  监察机关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由监察机关立案,并且已经结案的违纪行为档案。
  检察机关应当建立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经人民法院裁判行贿犯罪的档案。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查询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档案,应当提供书面申请、单位证明或者身份证件。证明、证件齐全、有效的,监察、检察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告知查询结果。
  第十二条 对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处理的决定作出后15日内,有关单位应当向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违纪、违法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事实、处理情况。
  检察、监察机关应当对违纪、违法备案情况进行研究,提出预防措施,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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