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四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5日)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重新经营失踪纳税人管理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8]11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加强重新经营失踪纳税人的税收监控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户籍监控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税收分析预警系统应用和税收征管实际,现就加强重新经营失踪纳税人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失踪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又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失踪纳税人的存在,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而且导致征管系统中无效信息数据的增加,影响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税收分析预警系统的推广应用,特别是失踪纳税人重新经营预警指标的设立,为国税机关查找失踪纳税人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失踪纳税人税收管理的重要性,及时利用税收分析预警系统积极查找重新经营的失踪纳税人,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对发现的失踪纳税人进行处理。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具体负责重新经营失踪纳税人的管理工作。
对于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发现的重新经营失踪纳税人,失踪地国税机关(处于非正常户状态的失踪纳税人所属主管国税机关)负责查找失踪纳税人,并对发现的重新经营失踪纳税人依法进行处理。
对于异地发现的重新经营失踪纳税人,由于其管理工作同时涉及到失踪地国税机关和正常经营地国税机关(处于正常开业状态的失踪纳税人所属主管国税机关),失踪地和正常经营地国税机关均负有查找和督促其纳入正常税收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的责任,双方要密切配合,积极协作,及时进行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其中:失踪地国税机关要不等不靠,积极查找失踪纳税人,并对发现的重新经营失踪纳税人依法进行处理;正常经营地国税机关负责采取各种有效举措,督促其到失踪地国税机关接受税务处理,并对尚未接受处理的人实施从严税收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