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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重新经营失踪纳税人管理的通知

  (三)对于发现的在省内跨市重新经营的失踪纳税人,按照下列步骤进行处理:

  1.由省局定期发布重新经营失踪纳税人协查清单。

  2.对省局协查清单涉及本辖区纳税人的,纳税人失踪地所在的市局要督促、协助失踪地国税机关与清单所列的所有正常经营地国税机关取得联系并传递相关信息;失踪纳税人正常经营地所在的市局于协查清单发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失踪纳税人正常经营地国税机关下达协查任务;清单涉及的所有正常经营地国税机关均要于市局协查任务下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辖相关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成其到失踪地国税机关接受税务处理。

  3.失踪地国税机关要积极查找失踪纳税人并对其依法进行税务处理。对处理完毕已经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向其出具确认其已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对失踪纳税人涉及一个以上其它主管国税机关的,可同时出具相应份数的同一格式内容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4.对拒不到失踪地国税机关接受处理的重新经营失踪纳税人,失踪地国税机关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正常经营地国税机关应将其纳入重点监控对象,实施严格控管,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上述流程(二)第4项所列的管理措施。

  对重新经营失踪纳税人在失踪地国税机关接受税务处理并已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正常经营地国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交来的由失踪地国税机关出具的解除其非正常户状态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应及时解除上述措施。

  四、预防为主,完善措施

  为尽可能地防范失踪纳税人重新经营行为的发生,对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时发现该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非正常户情形的,应向该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具体填制可参考格式文本一、二),责成其到失踪地国税机关接受税务处理。

  失踪地国税机关要对失踪纳税人依法进行税务处理,对处理完毕已经解除非正常状态的,向其出具解除其非正常户状态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在接受失踪地国税机关税务处理后,凭失踪地国税机关出具的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向重新经营地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对已在失踪地国税机关接受税务处理并已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主管国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交来的由失踪地国税机关出具的解除其非正常户状态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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