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


  犬只留检所负责处置收容、没收的犬只,由公安机关和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养犬登记证》;

  (二)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纵犬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行为;

  (三)负责犬只留检所的管理;

  (四)建立养犬信息化管理体系;

  (五)收容被遗弃和无主的犬只。

  第八条 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设立动物疫病免疫注射站(点),对犬只进行检疫、免疫,并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行为;

  (二)办理《犬只免疫证》;

  (三)确定烈性犬的品种,并向社会公布;

  (四)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犬只留检所的管理工作;

  (五)建立犬只养殖、免疫及疫病监测预警、预报信息系统。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查处因养犬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收容被遗弃和无主的犬只。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办理犬只交易市场登记注册;

  (二)办理犬只经营登记注册;

  (三)建立犬只交易市场信息管理系统;

  (四)规范犬只交易市场,查处非法交易行为,取缔非法交易场所,没收非法交易的犬只。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狂犬病等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文明养犬及狂犬病等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对养犬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业主大会,就规范养犬行为依法制定公约,并监督实施。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不文明养犬行为。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