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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200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4月9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9日)废止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哈办发〔2008〕11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哈尔滨市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哈尔滨市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顾委”)是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的高层次咨询参谋机构,是哈尔滨市科学决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二条 市专顾委由市委、市政府聘请在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中具有较深学术造诣、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咨询研究能力的专家、学者以及少量域外著名专家、学者组成。

  第三条 市专顾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靠和广泛联系各方面专家、学者,立足于哈尔滨市情进行调查研究,为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哈尔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受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方针政策,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及重要文件的制定,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五条 对需市委、市政府决策的重大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评估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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