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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2008)[失效]


  第六条 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难点、热点问题,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咨询建议。

  第七条 积极面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实践,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研究和论证等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市专顾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德高望重的老专家、著名学者和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主任。

  第九条 市专顾委下设若干领域专家组。各专家组主要对市委、市政府在相关领域内的重要决策进行咨询研究和评估论证。

  第十条 市专顾委的重要事项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必要时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各专家组实行定期例会制度,例会内容由各组负责人根据咨询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市专顾委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市专顾委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

  第十二条 市专顾委委员由所在单位、有关部门或同行专家推荐,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聘任,每届任期四年,可连续聘任。

  第十三条 凡在哈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均聘为市专顾委特邀委员。

  第十四条 对少数确因工作需要增聘的专家,可在届中补聘。

  第十五条 个别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提出辞聘或根据情况予以解聘。

第四章 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视工作需要,市专顾委委员可列席市委、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阅读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市专顾委开展的专项课题研究应列入计划,按科研项目管理,并视研究需要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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