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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三)加强群专结合和群测群防建设。抓紧开展新昌县回山镇下山村滑坡专业监测省级示范点的建设工作。各县(市)要建立1?2个地方级地质灾害监测示范点,做为各地地质灾害监测的样板工程,实行专业监测与群众简易监测相结合,带动并提高各地的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建立群测群防网络责、权、利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制定监测工作制度,灾害(隐患)点责任人负责定期检查监测记录,确保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到位、监测记录到位;要从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保障地质灾害监测人员的工作经费。通过各种渠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的业务培训和知识宣传,同时发挥监测示范点的教学推广作用,提升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监测水平,提高基层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做到明白防灾、主动防灾。
  (四)推进预防为主、治避结合的工作进程。上一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已到修编期限的上虞市、嵊州市、新昌县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修编、发布和实施工作;全面调查,制定新一轮防治目标,统筹安排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快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和搬迁进度,争取提早实现各地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近期或中期目标。列为省重点的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新昌县要按时完成小流域泥石流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的全部工作,并把成果应用到当地政府防汛抗灾中。
  (五)做好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建设用地项目中确认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督促工程建设单位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工程项目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工程项目,按照“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治理。
  三、地质灾害防治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政府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全面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防汛工作的重要内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保障经费,推进工作。各县(市)政府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要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要按照“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积极向上争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水利建设、交通建设、城市建设、防汛抗旱、新农村建设等结合起来,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机制,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完善制度,健全法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如地质灾害速报、汛期地质灾害检查、汛期值班、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等制度。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制订并落实相应制度,逐步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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