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名 
 |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 
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名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营业执照信息 
 |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人电话 
 |   | 
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电子邮箱 
 |   | 传真 
 |   |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 
内容描述 
 |   
 |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 不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光盘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 若受理机关无法按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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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填 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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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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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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