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可作为当年市政府其他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政府信息公开先进单位给予通报表彰。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不合格的,在当年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考评中不能评为先进单位,也不能产生先进个人。
  第十三条 考核对象可依照本制度制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细则,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考评办法。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暂行标准
季度考评 
标  准 
 |   
考评内容 
 |   
满分标准 
 | 
  
社会评议 
(公众投票) 
 |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满意 
 | 10 
 |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是否满意 
 | 10 
 | 
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是否满意 
 | 10 
 | 
  
  
随机检查 
(网站监督) 
 | 内容 
 | 形式 
 |   |   
 | 
机构信息 
 | 是否公布 
 | 是否更新 
 | 10 
 | 
规范性文件 
 | 是否公布 
 | 是否更新 
 | 20 
 | 
重要信息 
 | 是否公布 
 | 是否更新 
 | 20 
 | 
公众投诉 
 | 是否受理 
 | 是否满意 
 | 10 
 | 
网站运行 
 | 是否可靠 
 |   | 10 
 | 
年终考评 
标  准 
 |   
考评内容 
 |   
满分标准 
 | 
  
机构信息 
 | 组织机构健全,单位、处室工作职责明确 
 | 5 
 | 
各级领导分工责任明确 
 | 5 
 | 
单位联系方式明确 
 | 5 
 | 
  
  
  
公开内容 
 | 内容全面,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严格按照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全面公开 
 | 20 
 | 
建立以网站公开为主要、其他方式公开为辅助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15 
 | 
及时准确,各类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公开,其他信息内容更新及时 
 | 10 
 | 
公开方式便民,便于公众进行检索、查询、复制 
 | 5 
 | 
|   工作制度 
 | 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 
 | 5 
 | 
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 5 
 |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考评(检查)及责任追究制度 
 | 5 
 | 
|   公开效果 
 | 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反映 
 | 10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无违法违规行为 
 | 5 
 | 
公众依申请公开渠道畅通,受理反馈及时 
 | 5 
 | 
  
  
年度考核 
 | 分数 
 | 程度 
 | 
季度分×60%+年终分×40%=90分以上 
 | 优秀 
 | 
季度分×60%+年终分×40%=70-89分 
 | 良好 
 | 
季度分×60%+年终分×40%=60-69分 
 | 合格 
 | 
季度分×60%+年终分×40%=60分以下 
 | 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