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至少有1人取得3年以上(含3年)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在本市生活和居住;
(二)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四)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个月以上。
第七条 保障对象户口的认定:
(一)以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城镇居民户口簿为准,一户一证;
(二)因无住房暂时落户在集体户口、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亲戚、朋友处的申请家庭,视为单独一户;
(三)同一住址内有两个以上户口薄的,按户口簿分别认定。人口以同期本市民政部门批准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确定的人口为准。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
(一)私有房屋;
(二)承租的公有房屋(不含集体宿舍);
(三)实际居住的产权或使用权为申请人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四)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出售、转让或者出租的住房;
(五)已拆迁的房屋,其中尚未落实还原住房的,按拆迁还原合同记载的原房屋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实际安置面积认定;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
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第九条 市政府根据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十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无住房的全额,给予每月每平方米7元的租赁住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