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以上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由省旅游局组织评估。较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一般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评估,并将结果及时上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备24小时值班的手机或小灵通,并向社会公布号码。导游在带团期间,其手机应24小时开机保持通信畅通。市旅游局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电话:0373-3079566(工作时间)、3079128(工作时间)、3 079160(节假日和晚上)传真:3079128)。
6.2 交通保障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各旅游企业要做好应急救援车辆及相关救援物资的准备,救援时,优先保障救援人员的使用。市、县(市、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当做好相关救援车辆及相应物资的协调工作。
6.3 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各旅游企业应制定应急资金保障措施、使用办法和管理、监督制度,在统筹兼顾各项支出时,应确保应急经费的支出。
6.4 人员保障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旅游企业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确保能够及时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教育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含互联网)开展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常识的宣传教育,导游在带团期间要加强对旅游者的应急预防常识教育和提示,提高广大旅游者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并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号码。
7.2 培训及演练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有关旅游企业和导游的培训,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及演练,提高旅行社、有关旅游企业和导游的应急处置能力。
7.3 奖惩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罚并追究其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市旅游局解释和组织实施。根据旅游形势发展需要,及时修订本预案。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旅游局备案。市内旅行社按照本预案要求制定企业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旅游局备案。各县(市)、区旅游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