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检查落实情况;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煤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落实情况;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工作情况;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打击“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工作情况。
2.落实自治区及我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工作进展情况;煤矿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对2007年度重大隐患整改销号情况。
3.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制定并执行打击煤矿瞒报事故的措施情况;其他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三)对煤矿企业的督查内容:
1.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专职管理机构建立和安全管理专职人员配备情况;煤矿主要负责人跟班下井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建立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情况等。
2.安全基础管理情况。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等国家七部委《
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情况。
3.采掘情况。矿井采掘接替是否正常;是否存在“三超”生产情况;已明令停止仓储式采煤的矿井是否停止采煤;放顶煤开采工作面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以掘代采、多头作业、非法和超层越界开采和以巷探名义从事煤炭开采等行为;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矿图的绘制与填绘是否规范、真实、及时;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的煤矿是否制定采煤方法改革计划等。
4.通风瓦斯管理情况。瓦斯治理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应抽采瓦斯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达到抽采指标要求;有动力现象矿井是否按要求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瓦斯突出矿井“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落实情况;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装备、运行情况;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区域联网工作及网络运行情况。矿井通风设计是否符合标准,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建立专用回风井;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无风、微风作业或不合理串联通风等隐患。
5.井下防治水情况。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可靠;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受水患威胁严重矿井的防治水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情况;探放水措施编制及落实情况;矿井探放水施工设备、人员的配备情况;对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掌握情况;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工作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