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托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设立批文、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依托单位最近两年内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研发型依托单位取得具有自有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研发型依托单位专职研发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几个依托单位申请联合组建同一个工程中心的,还应当提交各依托单位之间签订的《联合组建协议书》。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申请其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实体为工程中心的,应当提交该法人实体的设立协议或章程;该法人实体已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还应当提交该法人实体的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收文窗口受理依托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立即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委托市科技专家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场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缺陷及补正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该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交。
第十五条 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应当从市科技咨询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由技术、经济、管理等多方专家组成的综合论证组应当至少包括13名专家,专家人数应为单数。
由同行专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可行性论证组应当至少包括7名人员,其中专家不少于5名(包括1名财务专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人数应为单数。
第十六条 综合论证组负责根据工程中心的年度申请指南,在全面审阅申请材料的基础上,侧重从全市经济和产业发展的需要,对拟组建的工程中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经专家组讨论、论证后,专家进行独立评分。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综合论证意见,确定进入可行性论证的项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