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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完成,市环保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环保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 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市环保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本地排污总量(指该区域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制度中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按照省环保部门公布名单执行,市控重点污染源按照市环保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五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一次,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 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 ×0.8 ×2 ×(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3 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2 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六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总量估算”,参照辖区内当年GDP 或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费、人口增减等数据变化情况核定。重点调查数据与非重点估算数据相加,为工业污染排放数据。
  第七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依据《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规定。各县(区) 在数据上报前,由当地环保、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各县(区)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市级环保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市级环保部门对县级环保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县级环保部门应按照市级环保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本辖区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 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方法生活COD 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 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 产生系数×365 -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镇生活COD 产生系数优先采用本地COD 产生系数或实测数据并予以说明;没有符合本地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则统一采用国家推荐的COD 产生系数,全国平均取值为75 克/人·日,
  北方城市平均值为65 克/人·日,北方特大城市为70 克/人·日,北方其他城市为60 克/人·日。
  生活源SO2 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 ×2

  第九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按照排放强度法的核算与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 核算各地COD 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系数数据由市环保部门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确定。
  1.COD 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工业COD 排放量=上年工业COD 排放量+新增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 削减量
  其中:新增工业COD 排放量=2005 年排放强度×上年GDP×扣除低COD 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 增长率
  2005 年排放强度=2005 年工业COD 排放量/2005 年GDP扣除低COD 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 增长率=〔1 -(低COD 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GDP 的增量)〕×GDP 增长率
  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指当年与上年相比。
  低COD 排放行业包括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业和通讯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七个行业。情况特殊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生活COD 排放量=上年生活COD 排放量+当年城镇人口增长的COD 排放量-当年新增生活COD 削减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 核算各地COD 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计算用GDP 增长率=当年GDP 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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