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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决萍乡市城区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决萍乡市城区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府办字〔2008〕89号)


安源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解决萍乡市城区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解决萍乡市城区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
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但由于种种原因,在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中还存在较多历史遗留问题,部分居民反映诉求强烈。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市委、市政府决定,集中解决城区1990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底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有关政策,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方便群众、促进和谐的原则,切实解决我市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遏制各类违法、违规开发、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有序发展。
  二、实施步骤
  解决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分四个阶段开展。
  (一)宣传发动与调查摸底阶段
  1、受理范围为国有土地上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建房)、商品房。
  2、由产权单位如实填写《萍乡市解决房产土地办证历史遗留问题调查摸底表》、《萍乡市解决房产土地办证历史遗留问题申报表》,报市解决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产权单位申报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各产权单位对核查中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如实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完善手续阶段
  1990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底竣工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建房)、商品房相关手续不全的,一律于2008年7月底以前办理完善有关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1、所有新建商品房,因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不健全的,由开发商到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缴清税费、尽快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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