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建房)有关手续不完善的,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补办手续。
3、房改房(有限产权房屋)由原房屋产权单位协助购房人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完善全产权手续。
(三)调查核实与登记办证阶段
1、房产和土地登记部门要按照市解决城区房屋土地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精神,组织相关人员,对各类房产和土地办证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全面核实。
2、产权单位补齐了相关手续,公告无异议后,市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办证部门予以登记发证。
(四)督促处理阶段
1、在2008年7月底,未补办手续申报产权的开发企业和建设单位,对其过去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从严处罚,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2、全面清理整顿房地产市场,对不符合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予以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3、对已经离开萍乡或者不再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又不配合解决房屋产权办证问题的,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三、工作措施
1、为保持市政府工作的延续性,充分尊重历史,凡市人民政府以抄告单或会议纪要等形式确定减免相关手续和规费的,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予以认可。
2、1990年1月1日之前竣工的房屋(《规划法》实施之前),可凭《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书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市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就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房产在《萍乡日报》进行公告无异议后,可通知产权办证部门进行初始登记。
3、1990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底竣工的房屋,可凭《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书、竣工备案证明或产权单位对房屋质量承诺书等相关资料申请办理初始登记,补办手续应补缴规费的可按当年的规费标准执行。
4、经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倒闭、单位已注销,造成无产权单位申报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由市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房产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萍乡日报》进行公告,无异议的,由房产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其做初始登记备案。商品房购房者凭购房合同、缴款凭证、契税凭证可予以申报。房改房(含集资建房)购房者凭市住房办的审批手续、契税凭证、缴款凭证进行登记,并由房产和土地登记部门直接为购房者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和土地登记。
四、工作要求